(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冯某。被告:沈某。原告冯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迪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夫妻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吸毒恶习。2014年3月15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要求离婚;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房费2万元。被告沈某辩称:婚姻和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婚后共同债务有欠他人及银行信用卡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如果离婚,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被告的陈述,本案归纳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近来夫妻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所证实。二、关于子女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近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迪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