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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连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世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