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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红与陈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陈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李红,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江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其森,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陈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道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文书用直接等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须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红诉被告陈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