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与约翰#U2022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约翰·迪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向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曹××,男委托代理人崔林,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东区联盟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劳动关系专员。原告曹××与被告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翰·迪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湘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林,被告约翰·迪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诉称,1982年9月9日,原告技工校毕业分配到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工作.1997年5月,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与美国约翰·迪尔公司组建成合资企业.2004年12月16日,美方收购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现公司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原告的工作见证了被告从成立至发展的整个过程。2013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9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被告虽给付原告222640元补偿费,但原告事后发现,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未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和原告应当享受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冬季取暖补贴的福利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3000元,给付冬季取暖补贴13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约翰·迪尔公司辩称,2014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已明确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222640元,该补偿金为全部及最终款项,被告对原告在法律上和协议上的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赔的权利;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原、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独生子女费没有法律依据;供热补贴是企业的一项福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被告单位有明确的供热补贴管理规定,即发放的范围是在岗的员工,11月发放的供热补贴为跨年度供热期,原告已于2014年9月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5年4月15日在供热期间原告已不是被告单位员工,不能享受供热补贴的福利待遇。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3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14年9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264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补助费;二是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冬季取暖补贴费。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时按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办理的是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且原告未提供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不具备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条件,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至2015年供暖期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且被告向其职工发放2014年至2015年的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时间亦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被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已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冬季取暖补贴费于法无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湘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