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红锋、王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293-3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红锋、王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06100元,剩余利息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红锋、王林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执字第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