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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雅如许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雅如许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雅如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栋,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唐亮,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233号调解书关于申请人上海雅如许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上海星宝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上海雅如许纺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50元;就上述欠款,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余款人民币55,387.50元于2016年5月27日后再行协商。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23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