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次玉与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次玉,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少民初字第1号原告黄次玉,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伏大,男,1953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光锋,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负责人黄进大,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原告黄次玉与被告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以下简称“白公城居委会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王杏元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次玉的委托代理人黄伏大、陈光锋,被告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的负责人黄进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次玉诉称:2013年9月,慈利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居住的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的部分土地进行了征收,并给予了征地补偿。白公城居委会3组按《三组土地征收金额到户汇总明细表》,对征地补偿款予以分配。原告系独生子女家庭,家里有5口人,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补偿份额即应按照6人来计算,共计应该发放补偿款144000元,而白公城居委会3组只对原告家庭按照5人的份额发放补偿款,共计发放补偿款120000元。原告黄次玉多次与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协商要求支付余下补偿款2400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补偿款24000元。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黄次玉、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负责人黄进大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2、独生子女光荣证、原告黄次玉及黄次玉之女黄睿户籍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黄睿系原告黄次玉之女,原告黄次玉家系独生子女家庭;3、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中学出具的证明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公布的慈利县2014年公开招聘教师拟聘人员公示各1份,拟证明原告黄次玉在2014年8月以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待遇;4、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2份,拟证明承包土地征收时原告家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土地征收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5、白公城居委会3组土地征收金额补偿到户明细表、申请报告各1份,拟证明①2013年11月25日,白公城居委会3组以每人24000元的标准给该集体经济组的成员发放了征地补偿款;②原告家5人共获得征地补偿款120000元;③原告黄次玉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应当给与原告家庭增加一人补偿款份额但被告未按规定给与分配,经慈利县零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辩称:白公城居委会3组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从来没有给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土地补偿款的前例,组里的其他独生子女家庭也没有要求多分得一份补偿款。组里财务紧张,有负债,没钱支付原告黄次玉要求支付的差额24000元。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被告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因城市建设被征用后,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2013年11月25日白公城居委会3组将征地补偿款按照人均24000元的标准分配给该组154位村民。原告家庭有5人系被告集体经济组成员,被告给原告黄次玉家按照每人24000元的标准,共计发放征地补偿款120000元(包含黄次玉父亲黄伏大、母亲卓任名、姐姐黄双玉的份额)。原告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住址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之规定,应当给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被告未按规定给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为此,原告黄次玉多次向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提出要求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以“独生子女待遇组里早已取消,组员不再享有该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黄次玉与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多次协商未果,经慈利县零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亦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黄次玉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给原告黄次玉支付征地补偿款差额24000元。另查明,原告黄次玉于2014年9月5日被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中学招聘为在编教师,此前为该学校代课教师,户籍地在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2013年9月,白公城居委会3组因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前黄次玉及其女均系白公城居委会3组成员。本院认为,原告黄次玉及其女在2014年8月以前均系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承包方,其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依法有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原告一家从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获得120000元的补偿款正是这一权利的实现。原告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得到了计生部门的认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与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对该奖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在征地补偿款时,给原告母女共计发放补偿款48000元(另72000元系黄次玉父母及姐姐应得份额),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给原告黄次玉家“增加一人份额”。故对原告黄次玉提出的要求被告白公城居委会3组支付征地补偿款差额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提出的“组里没有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先例,组里的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均没有要求多分得一人份额补偿款,及组里没有余钱支付余下24000元”的抗辩理由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违背,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给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支付原告黄次玉征地补偿款差额2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3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必 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给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