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德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