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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全永利与李聚成、胡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永利,李聚成,胡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586-1号申请执行人全永利。被执行人李聚成。被执行人胡新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永利与被执行人李聚成、胡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永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5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聚成、胡新春在新疆昌吉市榆树沟镇黄板渠村森木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该案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