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黎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黎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1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