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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焱、张辉与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段治立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焱,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辉,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海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治立,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亦斌,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培龙,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段治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琪。委托代理人段宗元,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孙焱、张辉与被申请人段治立、陈亦斌、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3号案件事实有关,本案的审理有待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壮春晖审 判 员  陈 克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