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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佑清与叶桓璋、汪群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佑清,叶桓璋,汪群芬,陶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20-1号申请执行人:徐佑清。被执行人:叶桓璋。被执行人:汪群芬。被执行人:陶国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处陶国民偿付徐佑清借款62750(包含本金50000元、利息12750元)及利息,叶桓璋、汪群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汪群芬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有住房(房权证号:新2015000417,建筑面积67.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群芬所有的位于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13号/栋第1层(房权证号:新2015000417,建筑面积67.86㎡)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