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贵平、张俊文等与张建平、张翠平、赵文燕、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二十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平,张俊文,张五,张青枝,张兴枝,张润玲,丁连连,张俊平,张忠平,张润平,张建平,张翠平,赵文燕,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二十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张贵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原告张俊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原告张五女,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原告张青枝,女,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时庄村。原告张兴枝,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原告张润玲,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原告丁连连,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原告张俊平,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原告张忠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原告张润平,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张贵平、张俊文。委托代理人(十原告共同委托)杨晓春,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张二利),男,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被告张翠平,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被告赵文燕,女,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委托代理人康丹、李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二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二十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村委会主任。原告张贵平、张俊文等十人诉被告张建平、张翠平、赵文燕,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二十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1982年当时张来德、张连德、张永德、张满喜四户属一个家族,共用一个分地号,四户张来德5人,张连德6人、张永德4人、张满喜5人共计20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二十家村东梁共分承包地一块(村委会的台账上为24亩),被告村委会和张家家族没有细分过这块土地(因土地是梁地,不好种张来德、张连德、张永德、张满喜说这是点梁地,收成不好,谁想种就去种吧)。十原告系张连德、张永德、张满喜得后代,被告张建平(张二利)等系张来德后代。2013年5月上述土地中有8.19亩,被煤炭专用线占用,补偿款为每亩3万元共计24.57万元(现已经到了村委会帐上),但被告张建平等人称都归他们所有,在被告村委会几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黄合少镇南地二十家村东梁24亩土地,东至张七十一,西至王仁义,北至沟和南至沟的一块不规则的梁地,承包经营权系原、被告共同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诉争土地的确切位置及四至存在争议,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贵平、张俊文、张五女、张青枝、张兴枝、张润玲、丁连连、张俊平、张忠平、张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