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龚会民与郭雷、李加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龚会民。被告郭雷。被告李加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会民诉被告郭雷、李加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