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胡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游爱国。委托代理人黄勇。被执行人胡四元。委托代理人刘银龙。委托代理人王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游爱国、被执行人胡四元及委托代理人刘银龙、王斌到会参加听证。本院审查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173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西湖渔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2.7822公顷,作为长沙先导区咸嘉湖拆迁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9日发布了(2013)第00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的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4年5月21日和2014年8月21日分别发布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由于被执行人胡四元的房屋位于被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胡四元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该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四元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胡四元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向被执行人胡四元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胡四元履行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胡四元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5)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