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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新如与被执行人陈添寿、陈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丁新如,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治昌,建阳市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添寿,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陈万春,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丁新如与被执行人陈添寿、陈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添寿、陈万春在银行的存款451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