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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著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著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著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著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天明,被上诉人张著功的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退还上诉人山丹县博原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岳 瑾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