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宁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宁,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9号申请人孙宁,居民。被申请人王磊。申请人孙宁与被申请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磊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磊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