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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张某,农民,住博野县。委托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农民,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迎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