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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山青与廖家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山青,廖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刘山青,男,1966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廖家山,男,1968年2月10日生。申请人刘青山与被执行人廖家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0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家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65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