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范贵清。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亦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亦强名下价值4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XXX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亦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