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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良诉被告张洪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王金良,男。被告张洪仁,男。原告王金良诉被告张洪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