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刘言水、刘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刘言水,刘假,徐善跃,宋二群,宋元银,宋淑芳,谢见会,袁翠霞,张道法,衡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街*号。负责人:章绍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言水。被执行人:刘假。系被执行人刘言水的妻子。被执行人:徐善跃。被执行人:宋二群。系被执行人徐善跃妻子。被执行人:宋元银。被执行人:宋淑芳。系被执行人宋元银妻子。被执行人:谢见会。被执行人:袁翠霞。系被执行人谢见会妻子。被执行人:张道法。被执行人:衡友芳。系被执行人张道法妻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刘言水、刘假、徐善跃、宋二群、宋元银、宋淑芳、谢见会、袁翠霞、张道法、衡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