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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贾某某,女,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