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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诏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