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仲金与王长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仲金,王长青,李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胡仲金,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长青,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岳,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原告胡仲金因与被告王长青、李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长青驾驶的鲁QS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长青驾驶的鲁QSXX**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