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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仲金与王长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仲金,王长青,李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胡仲金,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长青,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岳,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原告胡仲金因与被告王长青、李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长青驾驶的鲁QS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长青驾驶的鲁QSXX**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