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王慧林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鄂城法民初字笫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2,4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8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鄂城法民初字笫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