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奔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奔,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奔,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75年9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2014)吕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杰未履行,2014年5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登记在其妹刘敏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文体里8栋3-1201号、3-1202号房屋2套、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桥西丽华西路南波湾小区5号楼5+6D房产1套,同时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刘杰务于2014年7月5日前腾出上述3套房屋。期间被执行人刘杰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腾房,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被执行人刘杰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吕梁市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梁市公安局将本案批转由交口县公安局办理。2015年4月4日交口县公安局将刘杰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批准逮捕。2015年5月4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解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登记在其妹刘敏名下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桥西丽华西路南波湾小区5号楼5+6D房产1套、秦皇岛市海港区文体里8栋3-1201号、3-1202号房产2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