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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绵竹市仟凤酒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绵竹市仟凤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东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绵竹市仟凤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元凤,经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绵竹市仟凤酒业有限公司办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8979.65.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2015年5月尚未受偿38979.65.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