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45-1号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峻,总经理。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存款125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该公司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账户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竹国用(2008)第2838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