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树学与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学,李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树学,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建春,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学与被告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