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50号原告张伟光,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曲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巧,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戴永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光与被告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光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张伟光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