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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学莲与张尚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莲,张尚全,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郭学莲,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尚全,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代表人邓坦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莲与被告张尚全、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莲于2015年5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郭学莲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