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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与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共济街(农机公司)东区9号。投资人:林野,该商场经理。被告: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区兴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荣贵,男,摩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钱江花园。原告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与被告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林野、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荣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诉称,被告自2011年起在原告处购买三角带、电器、标准件等货物,尚欠货款46433.83元久拖不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46433.83元属实,因企业停产,现无支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货物。2013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63858.33元,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嗣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尚欠46433.83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对上述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款数额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理应积极给付货款,久拖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欠条中虽无还款期限约定,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瓦房店市华林物资商场货款46433.8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由被告大连摩世重大装备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鲍秀丽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