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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秋兰、黄秀华等与朱志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朱志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423号原告:郑秋兰,经商。原告:黄秀华,经商。原告:王铸剑,经商。原告:郑少微,经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严凌振、胡晓虹。被告:朱志群,经商。委托代理人:罗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与被告朱志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00元,减半收取30450元,由原告郑秋兰、黄秀华、王铸剑、郑少微连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