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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振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