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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喜庆申请执行马随平、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喜庆,马随平,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姚喜庆,男。被执行人马随平,男。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马随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随平、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随平、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485号滏明苑小区有房产五套(分别为:一单元1504,二单元2501、2701、2801、29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485号滏明苑小区有房产五套(分别为:一单元1504,二单元2501、2701、2801、2901);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马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