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迁安沃德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迁安沃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沃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沃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迁安沃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高凤艳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艺辰第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