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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催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催字第69号申请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60005120539823号(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121500.00元。出票人: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XXX33,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7×××36,开户银行:工行陕西省西安长缨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