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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程家琼、周惠春与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琼,周惠春,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34号原告程家琼,男,汉族,1948年2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周惠春,女,汉族,1951年1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张淑娟,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黄德斌,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玲,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山林,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家琼、周惠春诉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家琼、周惠春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家琼、周惠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