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郝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罗何村中金*组。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出生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郝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10月9日16时许,大荔县公安局羌白镇派出所民警刘立刚、刘小斌、吴玉琦、刘龙根据群众报警赶赴羌白镇小庄村依法处置警情,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亮明身份,魏某某、王某在明知是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对民警刘立刚进行殴打,刘立刚所佩戴执法记录仪被郝某某抢走,致使民警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经鉴定,刘立刚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伤民警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明知刘立刚为公安干警,在现场执行公务,仍对刘立刚实施暴力行为,并抢夺公务用具,阻碍其执行职务,导致刘立刚公务行为无法正常进行,身体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辩称,他接到他哥魏铁锁被人打伤的电话后回到羌白,到现场,看到魏铁锁胳臂被打伤,魏铁军被打倒在地上,他很气愤,加之刘立刚没穿警服,在不知道刘立刚是警察的情况下,才动手打了刘立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郝某某辩称,被害人刘立刚案发时没有穿警服,她不知道刘立刚是公安民警。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6时许,魏铁锁喝酒后驾驶车辆,从羌白去苏村沙南送人,途中行驶到西海村村口,因碾压了公路边晾晒的玉米,被从后边追赶来的李根房等人拦住,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大荔县公安局羌白派出所民警刘立刚、刘小斌带领协警吴玉琦、刘龙根据群众报警,赶赴羌白镇小庄村依法处置警情。刘立刚、刘小斌等人到达现场,询问了解情况时,因曹勇突然挥拳将刘铁军击打倒地,刘小斌、吴玉琦即将曹勇带至羌白派出所,刘立刚、刘龙继续留在现场执法。约十多分钟后,被告人魏某某、郝某某、王某到达现场。公安民警刘立刚(执法时未着警服)手持执法记录仪,在检查拍摄被告人王某车辆内部情况时,引发被告人不满,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击打刘立刚,用膝盖顶刘立刚腹部;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击打刘立刚胸部、头部;被告人郝某某抢夺并损毁刘立刚所持执法记录仪。被告人郝某某在逃跑途中将抢夺的执法记录仪丢弃。经鉴定,刘立刚之伤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郝某某赔偿了被损毁的执法记录仪价款及刘立刚的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刘立刚对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大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于2014年10月11日从曹菊侠处接受证据:黑色皮质执法记录仪外扣一件。(二)书证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大荔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1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魏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郝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投案自首。王某于2014年11月25日投案自首。2、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魏某某、郝某某已经向被害人刘立刚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及经济损失等四万元,赔偿执法记录仪价款四千元,受伤民警刘立刚对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为: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40527581X,住大荔县羌白镇罗何村中金北组。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03095816,住大荔县羌白镇罗何村东组8号。被告人郝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201095520,住大荔县羌白镇罗何村中金北组。(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龙的证言。2014年10月9日下午16时23分,羌白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羌白镇小庄村二组有人打架,然后羌白派出所民警刘小斌、刘立刚带领刘龙和吴玉琦一块开警车出警,刘小斌先下车去了解情况,看见一个小伙(曹勇)突然用拳朝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小伙(魏铁军)头上打了一拳,穿黄色衣服的小伙倒在地上,刘龙就赶快下车,刘小斌和吴玉琦将打人的小伙制服,并带上警车,刘龙上车看着小伙。过了10分钟,刘小斌过来安排,刘龙和刘立刚留在现场控制事态不要扩大,刘小斌和吴玉琦将打人的小伙带回。过了有10分钟从西边过来一辆帝豪牌轿车和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从帝豪车上下来王某,从帕萨特轿车上下来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魏某某),白色T恤的男子打开车后备箱从里面拿出一根钢管,白色T恤的男子喊谁在那打他哥了,然后一直骂,刘龙和刘立刚就走到车跟前,刘立刚打开右后车门,向里边看,白色T恤男子就将门子关了,并问刘立刚是干啥的,刘立刚说是羌白派出所的,白色T恤男子见他的人在地上睡着,就问把人打了派出所管不管,刘立刚说正在处理,已经打120了,白色T恤男子嘴里就大骂,刘立刚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的情况,旁边的一个女的(郝某某)嘴里说着并夺了刘立刚手里的记录仪,刘立刚说‘我是派出所的,现场执法’,这女子强行将执法记录仪抢走,这男的嘴里还骂着‘派出所是个锤子打的就是派出所’,用拳头朝刘立刚的头上打了一拳,王某也上来一块用拳打,用膝盖顶刘立刚的胸前、肚子,穿白色T恤男子打的最凶,刘龙和旁边的人就拉住这个人不让打,还有一个小伙拉王某。打了有5分钟,群众把这两个人拉走了,白色T恤男子把他的上衣脱了,光着身子在车跟前骂,说就是豁出去20万弄事等话,刘立刚就打电话联系所里,刘龙也拿出电话,还没有来得及打,王某就朝刘龙的胸部打了一拳说‘你还叫人呢’,后来电话打通了,他们就陆续开车跑了。2、证人魏铁锁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9日,其岳父过生日,中午吃饭的时候魏铁锁喝了大概三两多白酒,吃完饭以后魏铁锁就驾驶他的陕AT1S**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饭店到苏村沙南村送亲戚去,行驶到小庄村村北边时,路两边都晒的玉米,魏铁锁过的时候把路西边的玉米压了,他开车经过小庄村,刚到西海村村口,从后面追上来一辆车,下来了三个男的,拉开车门说把包谷压了还想跑,魏铁锁就骂了对方,还没有下车,其中有一个男的就拿拳头打魏铁锁,魏铁锁就和对方打了起来。打完以后魏铁锁感觉吃亏,就给他三弟魏铁军打电话,这时小庄村的村支书来了,魏铁锁他媳妇范爱莲就和村支书吵起来了。过了一会魏铁军就来了,手里拿的钢棍,和对方打了起来,正打着时,警察就过来了,把那个打人的小伙带到警车上。在警察把人带走后,先是王某开车来了,下车后有个拿摄像机的警察拍他们,后来魏某某和郝某某也开着小车来了,魏某某和王某就一块打那个民警,打了有五、六分钟,中间郝某某把警察的摄像机夺走了,魏铁锁在大路的南边跟另外一个警察要他的小车钥匙,魏某某在大路的北边打那个警察,后来被群众拉开,他们就各自回家了。3、证人刘建春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金家村的人开小车把李根房在路上晒的玉米碾了,双方因此而发生口角,刘建春就进行调解,魏铁锁因喝了酒嘴里骂骂咧咧的,后来和刘建春就撕拉在一块,范继华在刘建春的头上砸了一砖,魏铁锁他媳妇范爱莲也拿砖砸了刘建春一砖,打到刘建春的左太阳穴处,后来被群众拉开了,魏铁锁打电话叫人,刘建春就打了110,时间不长派出所就来了4个警察,当派出所正在了解情况,他村的曹勇就往魏铁军头上打了一拳,魏铁军就睡到地上了,派出所的人就把曹勇带走了,现场还有派出所两名民警,到5点半左右时,魏铁锁他二弟魏某某开着车来了,他们来了两辆车,魏某某下车后拿了个铁棍气势汹汹的,民警刘立刚就拿摄像机拍摄这几个人,郝某某就骂刘立刚,刘立刚说他是派出所的,魏某某说他打的就是派出所的,这时村上的人把铁棍给夺了,魏某某和一个穿红色带道的一个人围住刘立刚又推又打,打头部,胸部,把刘立刚一直打了有10来米,打倒在地上,中间郝某某嘴里还骂着派出所是个锤子,从刘立刚手上把摄像机给抢过来,并把摄像机摔倒地上,用脚踩来踩去,刘立刚一直没有还手,手一直护着头,鞋也打掉了,刘建春就急忙给110打电话。4、证人李凤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4时左右,他村北头王金荣门口停了好多车,有10多个人,有人骂有人拉扯,还有人打架,后来李凤华把情况了解清楚,是因为一个人喝酒开车把李根房的玉米碾了,双方才发生口角的。李凤华就给派出所的包片民警刘立刚打电话说他村打架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来了四个人,刘立刚、刘小斌、老吴,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警察,刘小斌在现场了解情况,曹勇趁对方不注意,用拳朝那个打他的瘦小伙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派出所的人就将曹勇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去了,这时从西边来了一辆车,刘立刚要检查过来的车,小伙不让并把车门关了,这时又来了一辆车,下来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穿白色T恤的男子下车的时候手里拿着铁棍,嘴里还骂着,刘立刚就劝这个人,这人不听劝,李凤华就向北走了一段,给派出所打电话,当时手机没电了,李凤华转身就看见穿白色T恤的男子和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围住刘立刚用拳打脚踢,就赶快上去拉,李凤华听见刘立刚说‘我是派出所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说打的就是派出所的,李凤华和他村上的人就赶快拉穿白色T恤的男子,刘立刚在被打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还手,后来李凤华听刘建春说有个女的把刘立刚的摄像机夺了。5、证人刘鹏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四点五十分左右,魏铁军给刘鹏龙打电话说自己被人打了,叫刘鹏龙赶紧过去,刘鹏龙到现场后看见魏铁军睡在地上,当时是在小庄村一个有三、四分地的一个场边的路上,还看到一个老亲戚是小庄村支部书记,刘鹏龙说能调解就调解下,后来没说好,过了大概有三四分钟,魏某某和他媳妇郝某某开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来了,下车之后就气愤的问谁打魏铁军了,后来又走到魏铁锁跟前说了几句话,魏某某就问刘鹏龙谁把魏铁军的车钥匙拿了,刘鹏龙说不知道,魏某某看见一个警察拿摄像机摄他们,就问那个警察要车钥匙,警察没有给,刘立刚用摄像机拍魏某某他们,也不知谁说了一句‘拍锤子哩’,魏某某就和一个小伙子扑向警察,刘鹏龙看魏某某他们好像要打警察,就赶紧抱住后面的小伙子,并说‘这是派出所的,不能打’,结果那个小伙把刘鹏龙的脚踩了一下,刘鹏龙就疼的松手了。这时魏某某就扑到警察跟前用拳头打警察,刘鹏龙抱的那个小伙也上去打警察,魏某某他们俩围着警察用拳头打了有三、四分钟,基本都是打在上半身和头部,在这中间郝某某一直在跟前。当时在场的有文财、刘建春,其他人刘鹏龙不认识。6、证人尤喜龙的证言,证明(前面过程与刘建春等人证实的一致)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就在现场调查情况,这时候尤喜龙在路边离出事地有五十米地方小便去了,没一会的功夫尤喜龙就听见有人喊打警察了,尤喜龙就赶紧往跟前走,等走到魏某某他们跟前的时候群众已经把打民警的人脱开了。尤喜龙当时离得远看不清是怎么打的,只看见民警上衣被打扯了,嘴角好像还流血。7、证人李根社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李根社开车路过小庄村的时候看见前面有很多围观群众把公路堵严了过不去,李根社就下车看是怎么回事,下车后看见有一个穿警服的和一个穿灰色线衣的人,穿灰色线衣的人手里拿个笔记本子正在写什么,手指别一个黑色的东西,过了一会,过来一辆帝豪小车和一辆黑色小车,车上下来几个小伙子走到穿灰色线衣人面前,其中有两个人就开始打穿灰色线衣的那个人,还有一个女的从那个穿灰色线衣的人手里夺了笔记本,这时有个河南口音的老汉喊‘不得了打警察了’,那几个人打了几分钟,把那个警察的鞋都打掉了,最后打到坡底下才停,民警只是护着头,没还手,这时旁边的群众就把打人那两个人拉开了。当时李凤华、村支书刘建春都在现场。8、证人曹菊侠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1日,也就是魏某某他们打架后的第三天早上曹菊侠送娃上学时,在她家的麦场里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夹子,曹菊侠仔细看了下觉着没有啥用,后来村上宣传要找一个录像机,曹菊侠就把这事给村上说了,并通知,这个东西是一个黑色的,有十来公分长,三、四公分宽,一边上有个夹子。(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立刚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0日下午4点半左右,羌白镇小庄村会计李根房打电话说村里有人拿着管制器具闹事,后刘立刚就和所里的刘小斌、吴玉琦、刘龙开车就到小庄村出警,到了以后刘立刚他们刚下车准备讯问,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跑到穿黄色上衣男子的面前将该男子的头部打了一拳,被打的男子就躺倒在地上,一直没有起来,刘立刚和刘小斌、吴玉琦上前制止并将打人的嫌疑人带到警车上,随后,刘立刚就让小庄村会计李根房和村长李凤华简单的给他说了一下情况,刘立刚在白色小车后排座位下面发现了一根钢管,刘立刚将钢管录像后,问现场的人,白色小车和钢管是谁的,现场无人答应,刘立刚又从白色小车的储物盒里翻出一本驾照,是一个叫“魏铁锁”人的驾照,因车上发现了钢管,并且刘立刚了解到魏铁锁喝酒了,刘立刚向魏铁锁索要驾照,魏铁锁就没有给,就继续在现场了解情况。一会现场来了两辆车下来六个人,其中有一个穿红色条纹上衣的人(王某)看见魏铁锁在地上躺着,问为啥没有送到医院,刘立刚说已经打过120了,刘立刚就继续在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摄像,女的快速从他手上将刘立刚的笔记本抢走,刘立刚要求女的将笔记本还给刘立刚,女的不给,刘立刚看见这几个人要闹事,刘立刚就将驾照给了自称是“魏铁锁”的人,穿米黄色上衣女的看见刘立刚手里拿的执法记录仪,就指着对刘立刚说你摄什么摄,刘立刚说是派出所的在执法,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和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魏某某)嘴里骂着,就一起上来打刘立刚,那两个人说“派出所是个锤子,打的就是派出所的”,女的就趁机抢刘立刚的执法记录仪,打刘立刚的男子边打边和该女子一起将刘立刚的执法记录仪抢走,穿红色上衣的人和穿白色上衣的人继续拉着刘立刚的头发和衣服领,在刘立刚的头部、颈部脸部和背部用拳头乱打,刘立刚的衣服在被打的过程中被撕扯破了,旁边的人把这两个打他的小伙子拉开后,刘立刚用手机打了110,准备将情况反映到指挥中心,这两个人又过来将刘立刚的头部打了几拳,这时候不知道是谁将手机夺了,路边的群众把这两个打他的小伙子拉开后才停下来。一会,刘小斌开着警车又来到现场,刘立刚和刘小斌一起就在现场等待巡警队来。当时现场有村长李凤华、支书刘建春,还有好多群众。(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4点多,魏某某弟弟魏铁军打电话说有人在羌白镇小庄村把魏铁军和魏铁锁打了,魏某某接完电话就驾驶陕EKK8**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和郝某某一起从渭南赶回大荔县羌白镇小庄村,在途中魏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说魏铁锁被人打了,让王某先过去。到了下午5点左右魏某某就到了羌白镇小庄村,王某比魏某某先到,魏某某看到魏铁锁左胳膊上有伤,魏铁军在地上躺着,旁边有一名警察,身着警服,还有一个人正在和王某撕扯,村上的人说对方是小庄村的村干部,派出所偏向打人的,魏某某当时上头了,就喊打的就是派出所的人,魏某某看到王某和一个人拉扯,魏某某就问那男的是干什么的,因为距离有六、七米远,所以魏某某没有听清说什么,魏某某直接到跟前,用拳头朝这男的肚子上打,还用膝盖顶这个男的肚子,魏某某就一直用拳打,王某也用拳打这男的,郝某某开始夺被他打的那人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在夺的过程中将执法记录仪损坏了。在打的过程中也有人拉架,有人说这是派出所的,旁边的人拉魏某某的时候,魏某某还说派出所是个锤子,用20万摆平这事,打完人之后,魏某某知道把民警打了,害怕的,就和郝某某开车离开大荔返回渭南市区了,王某去了西安。在打的过程中被打的人没有还手。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他来投案自首。2014年10月9日中午16时许,魏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说是魏铁锁和魏铁军被人打了,让王某赶紧回来,王某问魏铁锁他们在什么地方,魏某某说在村口,因为王某当时和董龙在回家的半路上,所以王某一个小时后就开车到了村口,还没有下车,王某车前面就来了个人用摄像机摄他,王某就下车问那个人干啥呢,那个人说在执法,王某就上前将那个人推了几下,那个人就走了,过了一会魏某某来了,魏某某看见魏铁锁胳膊烂了,魏铁军在地上躺着,就问是谁打的,当时王某没有在旁边不知道魏某某他们说什么了,过了一会魏铁锁给王某说拿摄像机那个人拿了魏铁锁的车钥匙,王某拉住那个人的衣领,把那个人的T恤拉烂了,用拳头朝那个人左脸打了几拳,王某还骂了那个人,当时那个人一直没有还手,那个人一直说不要动手,是执法的,王某没有管就继续打那个人,这时魏某某和郝某某也过来了,魏某某直接上去就用脚踏那个人几下,那个人还说是执法的,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挡魏某某时,说这个人是派出所的,魏某某还继续打那个人。还有一个30来岁的男的,个子不高,抱王某,不让王某打,这个人还喊是派出所的,不能打。这个人的脚被他踩了,这个人就到旁边了,他和魏某某还一直打这个人。魏某某知道他们打的人是派出所的,因为魏某某和王某在一块,旁边的在说这是派出所的,距离紧挨着,超不过一米,旁边的人喊这是派出所的,魏某某就能听见。当时旁边人正在拉魏某某和王某不让打,魏某某和王某还一直打这个人。魏某某和王某把那个人打的向后退了有五、六米,大约过了七、八分钟后,这时来了一辆警车从上面下来了一个人问了魏某某几句话,就开车走了,魏某某和王某也开车走了。当时在现场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人在执法。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来投案自首。2014年10月9日大概就是下午四点钟的时候,她弟魏铁军给魏某某打电话说魏铁军和魏铁锁在羌白镇小庄村被人打了,之后郝某某和魏某某就开车一起回羌白,到了之后郝某某就看到魏铁军在路北的地上躺着,魏铁锁的胳膊上也流着血,郝某某和魏某某就走到魏铁锁跟前问情况,魏铁锁就说他们被人打了,魏铁锁向周围看了一下,也没有看到周围有打架的人,郝某某看到一个民警拿着摄像机摄像,就走到跟前说,把魏铁锁的车钥匙给她,那个民警给郝某某说正在执法,没拿钥匙,别人拿着,郝某某看摄像就把摄像机夺了下来,旁边有个穿制服的民警给郝某某要摄像机她就给了,过了一会郝某某听见王某喊叫,就朝那边看,看到之前的那个那摄像机的民警和王某在一块,郝某某就往王某他们两个跟前走,王某抓着那个民警的衣领,郝某某想把民警手上的摄像机夺过来,就抓着民警拿着摄像机那只手的大拇指,掰开以后,就把摄像机夺了过来,然后摔在地上,先用脚踏了几下,再找了一块砖头砸了两下,把摄像机砸烂了,魏某某看到王某和那个民警在拉扯,走到民警跟前,和王某一起殴打那个民警,具体怎么打的,因为场面乱郝某某也不记得了。后来郝某某开车离开了有二十多米以后,顺着车窗把砸烂的摄像机全部扔出去了。(六)鉴定意见大荔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荔)公(司)鉴(法医)字(2014)269号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刘立刚之伤为轻微伤。(七)辨认笔录刘立刚于2014年10月15日辨认在2014年10月9日对其进行殴打的人为照片中10号人员魏某某。刘龙于2014年10月15日辨认在2014年10月9日对刘立刚进行殴打的人为照片中10号人员魏某某。刘立刚于2014年10月15日辨认在2014年10月9日对其进行殴打的人为照片中10号人员王某。(八)其它证据1、郝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及其丢弃执法记录仪现场的照片。2、搜寻笔录大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于2014年10月30日带领郝某某搜寻其在2014年10月9日从羌白所民警刘立刚手中抢走的执法记录仪,经其指认,将所抢走的执法记录仪扔在小庄村二组西边通村路路南的玉米地里,治安大队民警对该玉米地搜寻,未找到所抢的执法记录仪。3、大荔县公安局羌白派出所的案件来源。2014年10月9日16时23分,我所接110指令,羌白小庄村有人打架。接警后我所民警刘晓斌、刘立刚带领协警吴玉奇、刘龙到达案发现场,发现有20多名群众和小庄村村干部,了解情况时,有一身穿白灰色运动服的小伙子和一身穿黄色衣服小伙子在打架,民警刘晓斌、吴玉奇就将打架的小伙子传唤到派出所询问。4、大荔县公安局证明:刘立刚身份为大荔县公安局羌白派出所民警。5、谅解书。证明魏铁锁、被告人郝某某已经代表被告人魏某某及王某向被害人刘立刚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立刚对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收条。2014年11月25日郝某某向公安机关交赔偿毁坏执法仪的现金4千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等人以暴力方法,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执法活动进行,并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王某、郝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郝某某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相关财产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