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记明与被告刘贵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明,刘贵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记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刘贵亭,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本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记明与被告刘贵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记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共计6295元由原告李记明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