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菊英与奉化市莼湖镇漂溪颐乐养老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英,奉化市莼湖镇漂溪颐乐养老院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沈菊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娣。被告:奉化市莼湖镇漂溪颐乐养老院。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漂溪村。代表人:施囡飞,系该养老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长剑,奉化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菊英诉被告奉化市莼湖镇漂溪颐乐养老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菊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菊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