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彭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喻桂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人民陪审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