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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彭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喻桂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人民陪审员  李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