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牛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牛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牛某甲,居民。被告:牛某乙,居民。被告:牛某丙,居民。被告:牛某丁,居民。被告:牛某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