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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牛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牛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牛某甲,居民。被告:牛某乙,居民。被告:牛某丙,居民。被告:牛某丁,居民。被告:牛某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