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严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林某某,男,1935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严某某,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