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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严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林某某,男,1935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严某某,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