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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郭慧斌、于建敏与于建敏、许玉玲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斌,于建敏,许玉玲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61-1号原告郭慧斌。被告于建敏。被告许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慧斌诉被告于建敏、许玉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查封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建敏、许玉玲的银行存款四十万元予以查封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