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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委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凤兰申请执行温杰、李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兰,温杰,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委执字第6号申请人:白凤兰,女,汉族,1977年3月22日生,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142202197703222864,住所:山西省原平市成吉家园2号楼2单元5楼西户,联系电话:1511054****。被申请人:温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5198610200016,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京原铁路南代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原东关纸厂),联系电话:1329450****。被申请人:李丽丽,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5198701150026,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京原铁路南代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原东关纸厂)(系温杰之妻)。本院在执行白凤兰申请执行温杰、李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及白凤兰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内容,于2015年5月27日将鉴定费2030元,案件受理费2729元,合计人民币4759元,全部执行给申请人白凤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及温杰、李丽丽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29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竹林审判员  赵 鑫审判员  高哲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