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孔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素珍,吕连生,张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208-1号申请执行人孔素珍,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吕连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祥灵(系被执行人吕连生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孔素珍申请执行吕连生、张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