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文连与张春云、张宝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连,张春云,张宝亮,张玉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曹文连。被告张春云。被告张宝亮。被告张玉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连与被告张春云、张宝亮、张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连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曹文连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