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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文连与张春云、张宝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连,张春云,张宝亮,张玉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曹文连。被告张春云。被告张宝亮。被告张玉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连与被告张春云、张宝亮、张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连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曹文连负担。审 判 长  付立云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敏